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杨某某院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61987********,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镇**村*组,现住杨某某**村*区*号楼*单元*楼*户,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陕D*****号大众牌小轿车沿杨某某水运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八仙”饭店门前路段时,与呼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陕VHH***号五菱牌汽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的血醇浓度为203.4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王某某赔付了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取得呼某某的谅解。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婧
2020年10月20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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