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平检二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溪市平山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7月8日17时许,饮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由本溪市平山区南地驶往永丰方向,行驶至本溪市平山区解放南路**饭店门前路段时被交警人员查获。经当场采集血样后检验,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5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抽取血样经过、现场酒精检测结果、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归案说明、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2020]22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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