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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龙检公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票市,住辽宁省北票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经朝阳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回到朝阳市龙城区**小区其父亲家中,后接到电话下楼挪车(辽N****小型汽车),在将车驶出小区门口时,因与小区门口轮胎发生刮蹭与该小区保安发生争执,后保安报警。

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239.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等;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牟振云

检察官助理:吴奕函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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