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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70********,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街**号**栋**单元**号,现住成都市双流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2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D****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陈某某沿双楠大道往双流区西航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双楠大道龙桥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王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16.6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持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2014年5月15日到期未检验,驾驶证处于被注销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燕勤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56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查材料2页,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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