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彬检公诉刑诉〔2018〕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7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22日被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彬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7日15时2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ML****小型轿车从南街出发向东行驶,被彬县交警大队民警在县城东桥十字处检查时发现,被告人未能出示证件并拒绝配合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后经血液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68.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彬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桂平
2018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8918****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 张、活页材料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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