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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10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舞阳县**镇***村***号,现住址:库尔勒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依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2时49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新M*****号小型轿车沿库尔勒市***小区向****小区行驶,行驶至光明路新汇嘉商场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9.18mg /100ml,属醉酒驾驶。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敏

20201120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库尔勒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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