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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321991********,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西林县**乡**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5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决定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县..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盘查,经执勤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04mg/100ml,遂案发。经鉴定,从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4.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或辩解;

2、证人杨某某、李某某证言;

3、《受理报警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4、鉴定意见:《右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韦明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15677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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