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8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镇**街**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一辆红色宗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高平市石河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河西镇仙井村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海芳
检察官助理:郭文娟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原籍,电话:18035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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