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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5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51980********,汉族,中共党员,研究生文化程度,河北省安平县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号**单元**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号**单元**号,山西财经大学体育学院党委**。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8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8号棕色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从本市小店区**街由东向西进入**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路**匝道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送至山西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抽取血样2管各4ml。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驾驶车辆照片;

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查获经过、查获照片、驾驶证、驾驶证信息及驾驶车辆行驶证、车辆信息查询信息、提取血样照片等书证;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同案犯,具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闫锦萍

2019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号**单元**号,联系电话:13934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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