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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13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号,住菏泽市开发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16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菏泽市牡丹区**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路**路交叉口西2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的含量为163.1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永刚

代理检察员李 璐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路**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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