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一部刑诉〔2021〕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76********,汉族,高中,定陶区**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庄**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01月2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0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0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23时25分许,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定陶区青年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小区**处,碰撞田某某倒车至此的鲁******号小型轿车,鲁******号小型轿车失控碰撞正在开鲁******号小型轿车车门的行人李某及李某某停放在道路西侧的鲁******号小型轿车,致李陶受伤,三方车辆损坏。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2.鉴定意见;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现场录像一份5、被害人田某某陈述;6证人赵某某等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平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定陶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