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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1〕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13070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曹某**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未执行),2021年1月13日被曹某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曹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京******号小型汽车沿曹某古仵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时梁堤头镇吕台村段时,被曹某公安局交警大队值勤民警查获。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2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伟倩

检察官助理李凤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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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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