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二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矿工,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城市**镇**村**号,暂住地山东省招远市**镇**宿舍。2020年12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9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挪用鲁*****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村村通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招远市**镇**路段,因车辆失控撞上路边围墙后摔倒受伤昏迷,经路人报警后被交警查获。经血液检测,被告人王某某血液内乙醇成分浓度为13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王某某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岩
2021年1月14日
附: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一册;
随文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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