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19〕6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寿光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10月2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15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鲁******的黑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文圣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文圣街烈士陵园门口处时,与一辆车牌号为鲁******的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勘查事故的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王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随后将王某某带到寿光市中医院抽取了血样三份,经鉴定,王某某的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37mg/100ml,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承霞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山东省寿光市**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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