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1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镇**村**号,住威海市文某区**五里**号**室。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8月17日被威海市公安分局文某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21时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持C1证酒后驾驶鲁******号微型轿车,沿威海市文某区文山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登云路交叉路口西侧,轿车前端与田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尾部相碰撞,致田某某受轻微伤,两车均有损坏。发生事故后,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经检验,在送检的王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96.56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威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文书、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室鉴定文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6)视听资料:王某某医院提取血样录像、讯问王某某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晏平
2021年1月25日
附注: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文某区**五里**号**室。联系电话:1506311****;
2、被告人王某某案侦查卷宗2册、证据光盘1张、电子卷宗光盘1张、单页证据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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