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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地及居住地山东省冠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王某某于2019年4月9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3月25日15时02分许,王某某醉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冠县沙河林场路与国道309线交叉路口北时被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支队冠县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7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柴海生

检察官助理 郭立娟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5.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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