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9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五莲县**镇**村**号,现住五莲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4时32分,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五莲县**路西高泽路段时,被五莲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送检的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40.9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村委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思
检察官助理:安丰鹏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五莲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094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