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枞检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11197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乡**宿舍。被告人王某某曾因赌博于2019年4月11日被枞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枞阳县**镇**路行驶至“**银行”附近路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资格证明、车辆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正祥

       检察官助理:杨  红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庆市迎江区**乡**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