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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81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城关镇**路**号50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违法犯罪记录。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3时许,王某某酒后驾驶浙G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利辛县青年路沿滨河路,下车无故拖拽行人江某某,争执中王某某报警,民警出警过程中江某某举报王某某酒后驾车,经鉴定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证言;

3.被害人江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兰军

检察官助理:汝海龙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城关镇**路**号50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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