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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8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是:4130261974********,高中毕业,固始县建材总厂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街道办事处**路,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15年12月30日被固始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20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21时59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蓝色五羊本田两轮摩托车在固始县沿中山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原路与中山大街交叉口附近时,被固始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2.6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且无证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晨阳

检察官助理:李延强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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