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21981******** ,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吉林省大安市**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号牌号码为辽B*****小型普通客车在大安市**乡**村**屯由北向南行驶,在行驶至**村广场北10米处,被大安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白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啊丽

 20201117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