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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里**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厦门市集美区同集路侨英路口至天凤路口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案发时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2.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吹气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公安机关出具和调取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其他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沙

察官助理:吴昌辉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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