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70********,文盲,户籍地甘肃省华池县,现住华池县**乡**村**组**号,农民。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违法经历:2016年4月26日,因无证驾驶被华池县交警大队查处,拟罚款五百元;2016年10月10日因无证驾驶被华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本案由甘肃省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华池县**镇**大酒店饮酒后,于14时许驾驶甘M*****号二轮摩托车从酒店出发沿G24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悦乐镇悦乐村朱堡子组518km岔路口处,被华池县公安局悦乐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移交悦乐交警中队。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48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及政治面貌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等;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对王某某的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两次因无证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本次又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

此致

华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武帝

                                 2020915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