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致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延检第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3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河北省赤城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赤城县云州**街**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张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白色宝沃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京KG****)从北京市昌平区经过G6高速开到延庆区张山营镇京礼高速辛家堡收费站南出京方向机动车道内停车并打开双闪后睡觉,后张某甲驾车途经此路段,其见状后将车停在王某某车后面,随后报警。2020年7月13日3时35分许,王某某被出警民警叫醒后发现警察在其车前,其欲倒车逃跑,在倒车时撞上了张某甲的大车,其再次后退时又撞上张某甲车辆,致两车损坏。后王某某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35.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王某某赔偿张某甲车辆损失费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单、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郎某某、张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查获王某某及抽血过程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并造成其他车辆损坏,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其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他人车辆损失,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正红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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