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1月28日被前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现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2月24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9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5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吉G****7号菲亚特牌白色小型轿车,在沿前郭县查干淖尔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因驾驶车辆闯红灯,与沿前郭县源江路由北向南付某某驾驶的吉J****3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相撞,事故致两车损坏,付海霞及吉J****3号车乘车人李伟光受伤。经前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时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85.73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付某某、李某某、吴某某、隋某某等人证言;

(三)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四)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前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军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侦查案卷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