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75******,汉族,小学毕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乡*******号,现住内乡县***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6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时5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号****牌小型汽,从河南省内乡县滨河西路鑫海烧烤店由北向南行驶至内乡县大成桥西头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 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1.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醇鉴定报告;5.勘验、检查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晓宇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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