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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73********,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住兴城市**乡**村**屯**号。因无证驾驶,于2011年12月11日被兴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一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红色无牌普通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兴西线27公里50米处时,被兴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至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闻志刚

检察官助理:金佳佳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4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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