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光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光某某,身份证号码:3507231990********,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福建省光某某**镇**村**号,现住光某某**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光某某**往**方向行驶,途经**路**局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仪检测,其血液中酒精检测值为148 mg/100ml,后办案民警带王某某至光某某医院采集血样时,王某某趁机逃跑,未能提取到其血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现场查获照片、酒精呼气单、驾驶证查询信息、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茂阳
2020年8月3日
附:1、王某某现羁押在光某某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叁册、起诉书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目录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