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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8********,汉族,小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徐某区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保定市徐某区某某村至某某村公路四公里50米处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王某某被查获后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4点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葛立辉

检察官助理:谭鹏

(院印)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1312****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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