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8********,汉族,小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镇**村**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徐某区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保定市徐某区某某村至某某村公路四公里50米处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王某某被查获后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4点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葛立辉
检察官助理:谭鹏
(院印)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1312****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