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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1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系山西建邦集团钢铁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曲沃县,住山西省曲沃县史村镇某某村。2020年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侯马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晋LVX3XX号小型轿车沿我市郭义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太秦村前路段时,与赵某某驾驶的晋LD41XX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4.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和接受刑事处罚,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人民币,可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周显亮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山西省曲沃县史村镇某某村。

2.案卷材料2册和证据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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