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9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4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区**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5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5月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日22时3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区**街道**路**对面路段,发生单方碰撞路边护栏事故,造成二轮摩托车损坏以及被告人王某某受伤。
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成分含量为8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龙峰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东莞市**路**号**,联系电话184********;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