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325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姚某某人,住姚某某栋**镇**村委**村组**号。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姚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由栋川镇方家屯驶往西正街口腔诊所。13时许,行驶至蛉荷大道荷城嘉园路段时,与任某某驾驶的云******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任某某、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任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将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惠娟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姚某某栋**镇**村委**村组**号,联系电话:15825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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