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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址**省**县***镇**村***号,现住****市**西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08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27日告知其权利义务, 2020年9月28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30日21时许,王某某醉酒后驾驶*D******号“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市塔里木河西路“国家电网公司”门口行政至**市聚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院内时,被乌苏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新疆科正所[2020]血鉴字第189号检验结果: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样品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35.14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巴德玛

2020年10月1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市***西路***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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