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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高新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98********,汉族,初中肄业,山东省沂水县人,务工,户籍地山东省沂水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费县**村。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解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新206国道交汇东20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与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隔离护栏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取血样进行检测,被告人王某某事发时血样样本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1.7mg/100ml,为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玉伟

2020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费县**村,电话:18863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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