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6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住临沂市罗庄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Q0****号小型轿车,沿省道229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兰陵县大仲村镇东外环路段时,与孙某某停放在路沿石上的鲁Q5****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当时血液样本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80.5mg/100ml,系醉酒驾驶。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佳慧
检察官助理:赵涵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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