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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速裁程序)(公开版)_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1〕4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98********,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榕江县古州**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不符合逮捕条件,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2月8日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中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姜某某在榕江县古州镇**道路边草坪上吃东西,期间喝了四罐啤酒,后王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王某乙前往**小区拿东西,拿完东西后,王某甲再次驾驶摩托搭载王某乙欲回榕江县**镇**村家中。于16时25分,车辆行驶至**线89km+800m处(小地名:**桥路段)时,被榕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执勤民警对王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检测结果为150mg/100ml,后执勤民警带其到榕江县**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王某甲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百灵

2021年3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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