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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适用)(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起诉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98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大荔县**乡**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咸新区**街道**路**小区**号楼**室。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3日1时22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陕A****L号吉普牌小型轿车在本市沿大庆路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陕西璜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门前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60.5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鉴定意见书;4、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天舒

2020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92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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