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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汝南县人,居民身份证号:4128261980********,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在河南省汝南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1月2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6日14时4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码为豫Q7****,开车从汝南县罗店镇张庄村王浩庄超市到邢桥加油站加油,行驶至S206省道汝南县罗店镇邢桥加油站北100米被执勤巡逻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0.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情况等;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道军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汝南县*镇*村*庄*号;

2、卷宗两册、光盘肆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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