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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19〕2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04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街**巷**号,住安徽省凤阳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的两轮摩托车沿蚌埠市龙子湖区胜利路路慢速车道由由西向东行驶至老东海大道路口往东约100米处时,所驾车辆前部撞到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赵某某,二人均受伤。事故发生后,赵某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时,伤者赵某某已被120送往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伤者儿媳叶某某现场指认摩托车驾驶员王某某有酒驾嫌疑,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后,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某带至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抽血送检。经检验,被告人王某某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205mg/100ml。

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及信息表、机动车行驶证及车辆信息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出院记录;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赵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4.关于王某某乙醇含量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胜利东路加油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发生非单方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兆玉

检察官助理王晓敏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4.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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