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岁),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1********1018,汉族,初中肄业,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区***庄***村**号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被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留祥,河南黎民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7日18时许,在平顶山市石龙区国文世家小区门口的道路上,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与一辆车牌照为豫******黑色北京现代轿车发生碰撞,石龙区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接警后将王某某带至石龙区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取样并送检。经鉴定,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照片等;
2.鉴定意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二伟
代理检察员:岳武举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2册;
3.证人名单:康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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