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19〕3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7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住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因拐卖人口罪于1992年被原滁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2年7月19日被判罚金1000元,2015年10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7月1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被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5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局刑事拘留,同日因肺结核,蚌埠市第二看守所暂不宜收押,后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8年10月30日因监视居住到期被解除监视,同年12月4日因传讯不到案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网上追逃,2019年7月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日0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蚌埠市蚌山区**村街道,乘被害人李某某赶庙会逛街买东西不备之机,将被害人上衣口袋内的OPPO牌金色手机盗走,后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交通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在其身上发现被盗手机。
被盗手机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鉴定价格为1260元。现已将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发还清单、领条,原犯罪刑事判决书;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照片;
5.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累犯。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兆玉
2019年10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其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4.量刑建议书1份。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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