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三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83********,阿昌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梁河县,住梁河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梁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我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梁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云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梁河县**乡**村道上行驶。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364.47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佳敏
(院印)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梁河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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