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家中出发由北向南行驶至兰陵县尚岩镇大泉村疫情检查站时,与执勤人员发生争执被兰陵县公安局尚岩派出所民警抓获,后移交兰陵县交警大队向城中队处理。经鉴定,王某某事发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4.6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血样登记表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卓爱民
检察官助理:马青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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