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 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寿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乡**村**队**号,现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嘉园**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12月1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22时11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E*****号小型轿车,沿本市**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与**路交叉口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抽血检验,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行驶证、交强险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查询证明等;
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乙醇检测报告;
5.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妍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嘉园**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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