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呼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5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住呼图壁县**镇**村*组**巷**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图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7时30分许,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呼图壁县**镇*****路段由南向北行驶,通过S***线**处时,被呼图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工作中发现查获。后将王某某带至呼图壁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90.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靖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呼图壁县**镇**村*组**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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