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011988********,苗族,贵州省凯里市人,初中文化,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镇**村**组**号,现住陆丰市**镇**花园**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1日22时许,饮酒后驾驶粤NB****小轿车途经陆丰市**镇**大道**车行门口路段时,被陆丰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13mg/100ml;经血液检测,其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2.4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松
2020年5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2372****;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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