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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8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乡**村**,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园**号楼**单元**。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0时14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6号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北辰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红旗东路十字时,适逢交警未央大队民警在此执行夜间盘查,发现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醇浓度为119.65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鉴定意见;

4.现场照片及抽血照片;

5.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

6.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可以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承民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24922****。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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