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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93********,水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住址 榕江县**乡**村**组,现榕江县**乡**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贵HY****号小型轿车,由**往**小区方向行驶,于00时14分许,行至***大道Okm+500m(小地名:榕江****桥头路段)处时,碰撞路边防护墩,造成部分道路设施损坏及车辆局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依法抽取被告人王某某血样送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后,依据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黔东南)公(司法)鉴(理化)字【2019】J2326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所送检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37.97mg/100ml,王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机动车信息证明;5.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坦白其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德洲

2020年9月1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俱结书、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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