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8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住**镇**村**组**号。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2月被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以罚款1500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1年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20时01分,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皖H*****号小型汽车,沿沪聂线由**村往**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沪聂线663公里800米处时,被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9.5mg/100ml,民警立即将其带至岳西县**镇卫生院抽取其血液送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为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抽血、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原平 检察官助理: 孟玉娟
2021年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
3.《证人名单》、《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