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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97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2198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广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7日22时18分许,王某某酒后驾驶鲁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平县西丁庄村至清漳村南北乡间公路与309国道交叉路口北侧时被邯郸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广平县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7mg/100ml。经馆陶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5mg/100ml,王某某的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情况说明、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馆陶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管会涛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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